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4 10: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