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县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靖州县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靖州县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
工 作 方 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确保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全县安全稳定。根据《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县安委会决定,自2018年1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县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金属冶炼、粉尘防爆、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5)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6)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其中,尾矿库违规排放方面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方面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
2.烟花爆竹方面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
4.燃气管道方面
(1)在输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2)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3)燃气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4)燃气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燃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等进行排查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5.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民宗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教育局、县农机局)
6.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5)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违规操作机械设备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7.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6)根据省公安厅统一要求,开展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牵头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8.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经信局)
9.工贸方面
(1)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和煤气作业的。
(4)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液氨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0.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责任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月20至4月20日)
各乡镇(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4月20至4月30日)
县安委办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春雷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春雷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春雷百日行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关键,点面结合。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各乡镇(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春雷百日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要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 “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乡镇(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县安委会成员牵头责任单位于5月1日前,将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230036,电子邮箱:jaw8257876@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