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县民政局组织起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5月怀化市政府出台了《怀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近年来,随着我县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的新形势、新变化,各级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我县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做好新形势下“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救灾工作原则,国家、省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预案制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县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县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按照国家、省《预案》要求,充分发挥各减灾委成员单位间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我县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预案共分八部分,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对应急组织机构职责予以规范。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该《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
4.《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6〕100号)
5.《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
7.《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政发〔2013〕20号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政发〔2014〕5号
(四)拟解决的问题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县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修订的《预案》对县级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修订的《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县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五)起草的过程
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积极开展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订的调研,借鉴外地县先进经验,结合我县自然灾害特点和灾害救助工作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多次修改,草拟了《靖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2.物资保障
县减灾委在全县建立1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须的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3.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4.设备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机和全球卫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人力保障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6.社会动员保障
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过渡性生活救助: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根据灾情评估核实情况,县民政局按照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8.其他设施重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