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湖南省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湘卫财发[2017]2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民政局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起草修订出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及过程
因为农村低保的清理整顿,支出的结构发生了改变,现在临时困难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量大,要尽快修订《办法》,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深入调研论证,采取书面形式广泛征求了意见,充分协调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经过了两次联合部门联席探讨会,并多次本部门内进行探讨,形成送审稿。县人民政府八届第12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办法》,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再进行细化完善。民政局安排专人进行了初审,分管副局长进行了复审。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
1、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2、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社会兜底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家庭,按照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将低收入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用时间:三年。
3、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开展资助医疗救助;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了特慢门诊卡的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社会兜底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家庭对象,纳入门诊救助;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按救助对象的类别及所住医院的级别进行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救助。
三、管理措施
对于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骗取的保障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医疗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