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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1 08:44 浏览次数: 字体: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7〕15号

JZDR-2017-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0月16日印发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靖政办函〔2012〕27号)同时废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3.2  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能产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应对和处置。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联系环保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中国电信靖州分公司、国家电网靖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在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航运船舶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挥自来水公司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教育局:在突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旅客紧急疏散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监察局: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中国电信靖州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电力靖州分公司: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3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由有关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由县人民政府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  警

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2)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涉及的县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依据职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在县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责,落实有关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信息通报

县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部门通报。

4.3.4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Ⅱ、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监测

4.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县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乡、镇)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付到位。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3  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案,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