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7〕14号
JZDR-2017-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县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环境监测
4.6 应急处置
4.7 安全防护
4.8 事件通报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求助
5.3 分析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物资设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 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按照级别实行县、乡镇分级响应。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应对和处置。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及专业人员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科技与商务粮食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气象局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2.2.1 县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2.2.3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查等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制订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度相应水资源;提供流域水文资料,发布水情通报,做好水量预测预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县发展和改革改局:负责将全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县农业局: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品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事件中对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畜禽养殖业、渔业污染的应急处理;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家畜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参与工业企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提供设置临时避难所的物资,保障受害群众的转移和处置及安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交通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建设施工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的供水水源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在应急供水状态下,负责组织储存、调运桶(瓶)装饮用水。负责应急处置的油料及其他物资储备保障。
县气象局:提供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2.2.4 专家组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设立水污染事件专家库,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水污染事件处置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与指导等。
2.3 县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
2.3.1 县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在水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综合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各工作组统一调度;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对应急处置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请求援助;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 县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组:负责对事件现场按照处置规范及要求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评估咨询组:对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水污染事件专家库专家组成。
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和提供技术支持;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型,由县环保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安全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由县公安局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新闻发布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综合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县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危险化学品储运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
3.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县环保局负责各种环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县交通局负责船舶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大安全事件引发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县公安局负责交通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产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1.3 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怀化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3.2 预警行动
3.2.1 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县涉水企业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 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接警:开通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接警电话:8222786(县环保局应急办),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发生和接受,行动指令的发出和接受,都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无法及时记录应急事后追记。
3.2.4 处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上报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区域,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及怀化市环保局的联系。
3.3.2 建立全县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3.3.3 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专家库各成员的密切联系。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 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4.1.1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1.2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3人(含 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下;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4.1.3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4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 30 人(含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4.2.1.1 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4.2.1.2 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级响应
4.2.2.1 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2.2 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4.2.2.3 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市人 民政府、怀化市环保局、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市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2.3 Ⅱ级响应
4.2.3.1 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3.2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 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3.3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 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 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 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3.4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怀化市环保局、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市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2.4 Ⅰ级响应
4.2.4.1 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怀化市环 境应急机构。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 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4.2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 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 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4.3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报告,由怀化市环境应急机构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省(区)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水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3.2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4.3.3.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 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3.3.2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本县和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县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4.4.2 现场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环境监测
4.5.1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现场指挥部指示县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4.5.2 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3 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 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4.6 应急处置
4.6.1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4.6.2 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 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4.6.3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7.2.1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7.2.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7.2.3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事件通报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4.9 信息发布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4.10 应急终止
4.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4.10.1.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4.10.1.2 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10.1.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10.1.4 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10.1.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 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
应急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0.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同时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事故企业组织对水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2.1 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
5.2.2 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 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 分析评估
5.3.1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怀化市环保局。
5.3.2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 查和指导,对突发水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2 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县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3 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4 技术保障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5.2 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6.5.3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6 监督检查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