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详细内容

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5 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6〕16号

JZDR-2016-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4.4  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全县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供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供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气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靖州县供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供气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改和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和粮食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负责人为成员。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

  研究应对全县供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全县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和指导全县供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计划。负责建立健全县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应急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全县供气事故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报告;负责供气事故的预测预警和评估与定级;完成县供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测全县燃气供求状况,组织开展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编制和修订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县安监局  负责组织供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燃气销售价格监管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防止哄抬价格。

县经信科技和粮食商务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增加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配置计划及协调电力应急。

  县公安局 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全县供气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供气事故受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申请、分配、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拨付并监管县级救助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应急畅通;协助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城镇供气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供气事故事发现场环境污染检测、监控。

  县交警大队 负责全县供气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障燃气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紧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县电信局 保障全县供气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负责组织全县供气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建议。

  县总工会 指导和协调下级工会组织做好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消防大队 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全县供气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

  2.3 专家组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有关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参与、指导全县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供气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供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县直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信息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等。

  (2)处置救援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卫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3)调查评估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牵头,会同县支有关部门对供气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供气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支有关部门参加提供抢险抢修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供气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等县相关部门,负责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和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县供气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上游燃气销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监测预警机制。发生供气事故,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并按规定监测信息逐级报送。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警分级

根据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文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3.2.1 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县城区1/2的面积。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相应预警。

  3.2.2 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Ⅲ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全县中断供气。

  3.2.3 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1个市州城区或2个县市区中断供气。

  3.2.4 I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省会城市、2个以上市州城区或3个以上县市区中断供气。

3.3 预警行动

  国家、省、市启动全县供气事故预警涉及我县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供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供气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4 预警信息发布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根据《靖州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供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供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全县供气事故,属Ⅳ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县城1/2的面积。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响应。

  4.1.2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全县供气事故,属Ⅲ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全县中断供气。

  4.1.3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全县供气事故,属Ⅱ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1个市州城区或2个县市区中断供气。

  4.1.4 I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全县供气事故,属I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省会城市、2个以上市州城区或3个以上县市区中断供气。

  4.2 响应行动

  4.2.1 级响应

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全县正常供气。      

4.2.2 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全县正常供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遇短时间难以恢复时,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应确保补充气源或临时救助措施稳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活。

  4.2.3 级响应

  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省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各自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4.2.4 I级响应

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各自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城市供气事故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城市供气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气事故危害链。前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处置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前期处置。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全县供气事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实行区域联动。

  国家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我县的,按要求采取相应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供气事故发生后,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 响应结束

  供气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消除后,县供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城镇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 应急气源保障

天然气作为主气源,配套建设有应急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常年库存保有量应达到库容量的50%至70%。

6.2 供气顺序保障

  供气保障及抢险抢修工作遵循“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统筹兼顾按照如下顺序:(1)居民生活用气;(2)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事业用气;(3)食堂餐厅用气;(4)公共交通用气;(5)全县居民集中供暖;(6)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供暖用户;(7)双能源用户。

  6.3 队伍保障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加强专家组、专业抢修抢险队伍建设,与消防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气源以及供气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提供全县供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6.5 交通保障

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安全运行规程和供气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供气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