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靖民[2017]30号
JZDR-2017-07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单位:
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制定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31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湖南省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湘卫财发[2017]2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使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发挥便民服务中心作用,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二、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社会兜底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家庭,按照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将低收入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种类、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资助医疗救助
资助对象、标准及方式
1.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拨到医保基金账户,保障其100%参保。
2.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资助。实行先缴后补,资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拨付到其个人账户,由对象本人缴费参保。
(二)门诊医疗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了特慢门诊卡的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社会兜底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家庭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1、病种:以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文件规定的慢性病病种为准: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肾病综合症、血液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地中海贫血)、苯丙酮尿症、耐多药结核病、器官、瓣膜、干细胞移植术后、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白血病、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重性精神病、各类心脏功能衰竭、心脏病新功能III级以上、肌肉疾病(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高血压办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难治性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减低)、帕金森氏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等。县民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增加病种。
2、救助标准及程序:
将因病所产生的合规门诊补偿单,经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按20%比例救助,救助限额为4000元。
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民政办审核办理。所需资料:本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或户口簿,慢性病门诊就诊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门诊补偿单(原件)或门诊发票(原件),农村信用社存折账号,书面承诺书。原则上半年救助一次。
(三)住院医疗救助
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按救助对象的类别及所住医院的级别进行一定比例的救助。救助对象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补偿后,再行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百岁老人在县内基本定点机构治疗的,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100%比例救助,封顶限额为2万元;其他市县外县级、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70%比例救助,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社会兜底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家庭、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的对象住院治疗的,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在乡镇医院80%比例救助,县中医院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县级医院按50%的比例救助,市、省以上的按30%的比例救助,救助限额为5000元。
(3)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自付费用的20%的比例救助,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自付费用的1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封顶5000元。
(4)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9种大病,在县内定点及其他市县外县级、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按低保对象70%、非低保对象50%的比例救助,救助限额5000元。
2.救助程序及资料
(1)在县内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健康扶贫对象,入院时到该医院的“民政对象救助窗口”进行住院信息上报,出院时到该窗口进行“一站式”救助结算。所需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住院救助认可书,特困供养证或低保证。经“一站式”救助结算的,乡镇民政办不得再次救助。
(2)各类救助对象在县内非民政定点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到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民政办审核办理、发放。所需资料:本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诊断书、大病保险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及其他补充医疗结算单、银行账号、特困供养证、建档扶贫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属定额单病种包干的,需出具《湖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转诊表》(原件)。
3.不予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伤病住院的;
(3)因实施婚前检查、试管婴儿、保健、康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等住院的;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对于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骗取的保障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医疗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调整后的医疗救助政策从2017年 11 月1日起执行。原《靖州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靖办发[2009]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