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7〕27号
JZDR-2017-0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等《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中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的39项财政涉农资金和市级、县级财政明确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凡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扶贫办负责编制脱贫攻坚整体规划、汇总和审核其他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内容和投资规模。负责扶贫项目库的建立、参与项目督导、检查与验收。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拨付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涉及到整合资金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项目的储备、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各乡镇、村要根据扶贫规划向扶贫领导小组申报项目,参与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下达
第八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整体规划和扶贫项目库,拟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每年的3月底、6月底、12月底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把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九条 各部门在向乡(镇)、村下达其他项目资金计划(非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时,要抄报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相关单位、各乡镇、村对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工程量、项目资金量、项目实施地点。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原则上根据部门职责进行分配。县扶贫办、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督促、监督,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新机制,根据项目的性质、大小采取统一招标、政府采购、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
1、基础设施类项目:
(1)单个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项目预算、决算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的建议继续修改,不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2)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要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预算交财政评审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3)单个项目2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经投资评审后采取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
工程经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后,各部门要认真履职,抓好工程的日常管理、施工监管、工程监理,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项目所在乡镇、村、组要参与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2、产业发展类项目:
产业发展类项目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带动帮扶作用,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扶贫帮扶,对于贫困户积极参与的项目,可以安排部分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
(1)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进行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
(2)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评估分析后,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
(3)建档立卡的扶贫户,自身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脱贫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生态补偿、培训就业、社保兜底工作,根据资金整合的来源,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乡镇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所在地乡镇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扶贫工作队长、村支两委代表要参加项目验收并签字认可。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不定期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要做到五看:一看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计划是否一致;二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实施;三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四看项目数量是否削减;五看是否进行公告公示(看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社会资本参与扶贫,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行奖补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类项目,县扶贫办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拨付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脱贫攻坚项目安排使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所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核算,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涉农资金后,根据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将指标下达到各相关部门的零余额账户。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实施的乡镇和部门对项目的验收结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1、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和验收项目,项目计划下达后,县财政局把资金指标额度下达到乡镇,由乡镇验收后,通过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2、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验收的项目,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机关单位通过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到供应商,验收资料由相关责任单位记账保管。
3、社会资本参与扶贫,由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行奖补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类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行奖补。
4、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签收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5、建档立卡扶贫户的产业发展补助,经村民小组、村、扶贫工作队、乡镇核实后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
6、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生态补偿、社保兜底资金经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核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
7、就业培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8、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行奖补的项目凭验收单、项目预算、项目决算、村级四议二公开等资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
1、年度使用计划要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扶贫项目以及对扶贫对象给予的补助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会计资料:
1、以奖代补、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应提供验收报告(或验收单)。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应有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地点、项目实施内容、总投资(其中:财政扶贫资金)、验收人员签字、项目预算、项目决算、村级四议二公开等资料。
2、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非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以下凭据:
(1)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预算表;
(2)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3)申请支付清单。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概算、验收结算金额、项目责任人及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
(4)项目验收单、项目竣工决算、费用支出明细表、合法会计原始凭证、完税票据、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3、补助到户类扶贫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时,提供的以下报账凭据:
(1)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2)相关会议记录;
(3)项目公示照片;
(4)扶贫统筹整合贫困户产业奖补花名册。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4、修建楼、堂、馆、所,弥补企业亏损;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债务偿还;
6、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7、企业担保金以及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对脱贫效果好,项目建设质量优、支出进度完成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项目建设质量差、支出进度没有按计划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检查进行通报的单位,减少下年度项目和资金数量。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项目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的,除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验收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日起执行至2020年止,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