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靖政发〔2017〕19号
JZDR-2017-00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以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怀政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5项,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项目3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7项。另调整权力请单行政权力项目50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新增和调整行政权力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大力提升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5项)
2.承接怀化市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4.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0项)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5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设 立 依 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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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县教育局要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国发〔2017〕7号第2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2项取消。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县教育局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国发〔2017〕7号第5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5项取消。 |
3 |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的监督检查,定期下发检查通知,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者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养殖等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 国发〔2016〕9号第30项取消,怀政发〔2016〕4号第18项取消。 |
4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取消审批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国发〔2017〕7号第13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12项取消。 |
5 | 权限内广播电视管理审批子项第2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9项 | 取消审批后,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7项取消。 |
6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取消审批后,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具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 国发〔2017〕7号第25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22项取消。 |
7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审批后,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公安局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国发〔2017〕7号第37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32项取消。 |
8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7〕7号第38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33项取消。 | |
9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县公安局要根据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国发〔2017〕7号第9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8项取消。 |
10 |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2016年7月30日修订) | 取消审批后,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要加强对规划区范围内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情况须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达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16年7月30日修订)取消,怀政发〔2017〕6号第23项取消。 |
11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取消审批后,县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8项取消,怀政发〔2017〕6号第15项取消。 |
12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取消审批后,任何单位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一经发现格查处,依法处置;县农业局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不留监管空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 国发〔2017〕7号第18项取消。 |
13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县农业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 ) | 取消审批后,县农业局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 国发〔2017〕7号第20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18项取消。 |
14 |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 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 取消审批后,县农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5项取消。 |
15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局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国发〔2017〕7号第14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13项取消。 |
16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局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国发〔2017〕7号第15项取消,湘政发〔2017〕24号第14项取消。 |
1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3项取消。 |
1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局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4项取消。 |
19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堤防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县水利局应要求堤防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县水利局报告;拟兼做公路的,堤防管理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堤防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5.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39项取消。 |
20 |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 取消审批后,县交通运输局要制定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操作规范,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严格把关。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12项取消。 |
21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条 | 取消审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效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2.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发现使用来源不明油脂、未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多次重复使用烹饪油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3.普及食用油等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结合餐饮示范店创建工作,大力开展食品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推行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再保留餐饮服务许可。 |
22 | 广告设置、审查、登记子项第3项:固定形式广告印刷品广告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17号) | 取消审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做好跟踪指导、督导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 国发〔2016〕9号第3项取消。 |
23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审批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公正计量行为,并引导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自律管理,为社会提供公正的计量服务。 | 国发〔2016〕9号第6项取消。 |
24 | 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取消审批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和验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监督。 | 怀政发〔2017〕6号第26项取消。 |
25 | 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的审批 | 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 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县档案局要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当地非国有档案的相关信息,对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怀政发〔2017〕6号第21项取消。 |
附件2
承接怀化市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子 项 | 类 型 | 实施机关 | 设 立 依 据 | 备 注 |
---|---|---|---|---|---|---|
1 |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 湘政发〔2017〕15号第7项新增为省级保留事项。省市县根据权限划分分级审批。 |
2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怀政发〔2017〕6号下放项第1项直接下放至县(市、区)。仍为后置审批。 |
3 | 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怀政发〔2017〕6号下放项第2项委托下放至县(市、区)。 |
2.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
3.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
4.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办 | 行政许可 |
附件3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设 立 依 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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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 湘政发〔2017〕15号第15项“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第16项“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合并为“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我县原保留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及取水许可”,含两个子项:“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合并后,两个子项不再保留,更名为“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2 | 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修订)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湘政发〔2017〕15号第13项“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第14项“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我县原保留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生产作业审批”之子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合并,更名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3 |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 该项原为我县保留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生产作业审批”的子项之一。湘政发〔2017〕15号第13项“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第14项“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生产作业审批”不再保留,其子项“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调整为大项。 |
4 |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原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共同为“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和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的两个子项。现湘政发〔2017〕15号第13、14项合并后的名称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包含了原子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故该子项不再保留,“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由子项调整为大项。 |
5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为我县原保留项。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4项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取消,故我县保留的该项更名为“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6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中间试验批准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 | 原为县农业局实施,湘政发〔2017〕15号第18项将该事项由原市县属地管理调整为省级保留。 |
7 | 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七条 | 我县原保留项“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含两个子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怀政发〔2017〕6号第26项取消“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故不再保留两个子项,将“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更名为“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附件4
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0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类 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意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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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 增 | 国发〔2014〕50号第26项下放。 |
2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第1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 增 | 国发〔2015〕11号第73项下放。 |
3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第2项: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 增 | 国发〔2015〕11号第73项下放。 |
4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7〕6号下放项第1项下放。 |
5 |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 消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12项取消。 |
6 | 水利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跨县市区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4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7 | 农、林、牧、渔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跨县市区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5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8 | 地质勘查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跨县市区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6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9 | 煤炭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跨县市区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7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0 | 石油、天然气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跨县市区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8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1 | 金属制品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9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2 |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0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3 | 机械电子类项目(不含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1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4 | 植物油加工、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蛋品加工、制糖、糖制品加工、卷烟、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娱乐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2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5 | 纺织化纤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3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6 | 民航机场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4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7 | 城市交通设施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5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8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煤气供应、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市政管网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6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19 | 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类项目(不含医院、专业实验室、旅游开发、加油加气站、殡仪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6〕4号第17项下放至县级审批,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的类别进行划分。 |
20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新 增 | 国发〔2014〕50号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第9项。 |
21 |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境保护局 | 取 消 | 湘政发〔2017〕15号第9项取消。 |
22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环境保护局 | 取 消 | 湘政发〔2017〕15号第10项取消。 |
23 | 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子项第1项: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新 增 | 怀政发〔2017〕6号下放项第2项下放。 |
24 | 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子项第2项: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新 增 | |
25 | 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子项第3项: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新 增 | |
26 | 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子项第4项:第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办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新 增 | |
27 | 公章刻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取 消 | 国发〔2017〕7号第9项取消。 |
28 | 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 行政监督 | 县农业局 | 调 整 | 湘政发〔2014〕39号、怀政发〔2015〕1号,省级、怀化市级已不作为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 |
29 |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取 消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5项取消。 |
30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新 增 | 国发〔2014〕50号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第24项。 |
31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新 增 | 湘政发〔2017〕15号第29项,新增为市县属地管理事项。 |
32 | 权限内广播电视管理审批子项第2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取 消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7项取消。 |
33 | 食品安全许可子项第1项: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调 整 | 根据2015年4月24日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和2015年8月31日出台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靖政发〔2016〕8号已将该项原有3个子项调整为现在的两项,且名称有所改变。 |
34 | 食品安全许可子项第2项: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调 整 | |
35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取 消 | 2015年4月24日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再保留餐饮服务许可。 |
36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取 消 | 国发〔2016〕9号第6项取消。 |
37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行政征收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取 消 | 湘政发〔2017〕15号第36项取消。 |
38 |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新 增 | 湘政发〔2017〕15号第4项,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
39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 行政监督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新 增 | 湘政发〔2017〕15号第22项,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
40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取 消 | 湘政发〔2017〕15号第2项取消。 |
41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调 整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4项取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审批。 |
4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取 消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3项取消。 |
43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取 消 | 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39项取消。 |
44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取 消 | 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8项取消,怀政法〔2017〕6号第15项取消。 |
45 |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 | 新 增 | 湘政发〔2017〕15号第7项新增为省级保留事项。省市县根据权限划分分级审批。 |
46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取 消 | 湘政发〔2017〕15号第31项取消。 |
47 | 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取 消 | 怀政发〔2017〕6号第26项取消。 |
48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新 增 | 国发〔2014〕50号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第25项。 |
49 | 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档案局 | 取 消 | 怀政发〔2017〕6号第21项取消。 |
5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 | 新 增 |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国务院审改办《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第18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怀政发〔2016〕4号调整第2项。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