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文件精神,我县已形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公示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行政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日期20天,从2018年6月5日至6月25日。
(邮箱:342188748@QQ.com;电话:0745-8210483)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5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严格控制留地安置。征地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征收水田、水塘、专业菜地、农村村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68640元/亩,另增加生产生活保障补助资金41360元/亩,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领取补偿费并腾地的,奖励30000元/亩;二个月内完成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领取补偿费并腾地的,奖励20000元/亩;三个月内完成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领取补偿费并腾地的奖励10000元/亩。
征收其它土地(经批准的专业菜地除外)的,补偿标准为:45760元/亩,另外增加生产生活保障补助资金9240元/亩,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领取补偿费并腾地的,奖励20000元/亩;二个月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补偿安置登记、领取补偿费并腾地的,奖励10000元/亩。
第四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书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书面选择异地新建方式安置。
第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单位将被征收的房屋,按规定标准计算成货币并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费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过渡费、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移动费、空调等设备拆装补助费、其它规定应支付的费用。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六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确权发证的宅基地面积小于30㎡/人的,在安置区内按30㎡/人的标准安排安置用地(独生子女凭证可按双份安排,下同),安排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400元/㎡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确权发证的宅基地面积大于30㎡/人(含)、小于50㎡/人的,在安置区内按规划等面积换地。
(三)确权发证的宅基地面积大于50㎡/人(含)的,在安置区内按50㎡/人的标准安排安置用地,剩余部分按邻近水田标准进行补偿。
(四)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征收的,不再安排安置用地。同一被征收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安排一处重建用地;被征收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或多处被征收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安置用地。
第七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以搬迁合法房屋的产权面积为计算依据。搬家补助费每次补偿为:面积≤100㎡的,按700元计算;面积>100㎡的,按7元/㎡计算。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被征收人全部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费每月补偿为:面积≤100㎡的,按500元计算;面积>100㎡的,按5元/㎡计算;被征收人确已分户并需分户租房,而按规定支付的过渡费不足400元/月的,凭租房协议按400元/月安排过渡补偿费。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经合法性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给予补偿。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性由相关部门确定,土地性质的合法性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历史性建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农村村民在1986年6月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作合法用地认定;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作合法用地认定。
第九条 安置单位负责为房屋被征收人协调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建设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出让土地审批,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安置单位按评估地价的70%为房屋被征收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手续。房屋建设时被征收人按安置用地面积70元/㎡交纳报建税费(不含不动产办证费用)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代办相关手续,报建税费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缴纳。
房屋被征收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新建房屋经批准进入房地产交易的,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批准转让时土地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缴纳交易税费。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湘政发[2018]5号和怀政发〔2016〕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