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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清理规范证明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9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清理规范证明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怀化市审改办《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17〕4号)文件要求以及省、市审改办的相关规定,我县已清理形成《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清理规范证明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清理规范证明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对《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清理规范证明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邮箱:jzxsgb183@163.com;电话:0745-8222183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靖政发〔2018 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清理规范证明目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  

根据怀化市审改办《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现有各类证明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多次梳理审核,与各职能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决定清理取消各类证明11项,保留48项,现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印发后,县直机关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规范结果抓好工作落实,对已取消的证明不得在办事过程中要求或变相要求办事对象继续提供,确保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透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理保留的证明目录  

      2、清理取消的证明目录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清理保留的证明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涉及事项  

开具单位  

办理依据  

要求出具的单位  

清理结果  

1  

思想品德鉴定表  

有无违法犯罪、道德败坏  

工作单位或乡镇政府(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  

国务院令188号《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教育局  

保留  

2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信证明)  

筹设民办学校审批  

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教育局  

保留  

3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据、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民办学校审批  

拟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及捐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教育局  

保留  

4  

校车驾驶人有无犯罪和吸毒的证明  

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人所在公安派出所、公安禁毒大队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教育局  

保留  

5  

校车驾驶人身体健康证明  

校车驾驶资格  

学校、幼儿园校车公司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教育局  

保留  

6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表  

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支出状况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司法局  

保留  

7  

火葬证明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殡仪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人社局  

保留  

8  

销户证明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  

湘人社发[2013]40号  

人社局  

保留  

9  

死亡情况证明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用人单位  

湘人社发[2013]40号  

人社局  

保留  

10  

死者与领取人关系证明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用人单位  

湘人社发[2013]40号  

人社局  

保留  

11  

失地农民需提交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国土资源部门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  

人社局  

保留  

12  

符合《登记证》发放条件第四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材料  

《就失业登记证》发放  

国土资源部门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  

《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人社局  

保留  

13  

取款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  

家属、子女提现领取已故参保人员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员单位或所属社区出示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人社局  

保留  

1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  

参保在职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  

医院或相关单位  

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人社局  

保留  

15  

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驾驶人员应符合的条件;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公安交警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局  

保留  

16  

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物品证明  

在本市范围内超限运输许可  

生产、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局  

保留  

17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证明  

县内班线经营许可  

公安交警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申请、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各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政局  

保留  

19  

孤儿父母的死亡或失踪证明  

孤儿办理  

公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局  

保留  

20  

村(社区)夫妻关系证明  

补办结婚证、离婚证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民政局  

保留  

21  

有无抚养能力证明、健康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公安机关检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登记  

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生部门、公安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  

民政局  

保留  

22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事项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民政局  

保留  

23  

死亡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国土局  

保留  

24  

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国土局  

保留  

25  

监护关系证明  

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村委会、居委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国土局  

保留  

26  

村委(居委会、单位)接收证明  

迁移户口  

村委或居委会、单位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公安局  

保留  

27  

家属随军证明  

迁移户口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局  

保留  

28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肄业证明  

迁移户口  

高校、职业院校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安局  

保留  

29  

出生医学证明  

上户或补录户口  

接生医院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安局  

保留  

30  

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未取得台湾户籍证明  

上户或补录户口  

台湾户籍部门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安局  

保留  

31  

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亲子鉴定证明(DNA鉴定)  

上户或补录户口  

具有资质鉴定机构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局  

保留  

32  

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  

上户或补录户口  

捡拾地公安机关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公安局  

保留  

33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出生证明及村(居)委会证明、非婚生育证明  

上户或补录户口  

派出所及村(居)委会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局  

保留  

34  

死亡证明  

死亡登记销户  

医院、村委(居委会、单位)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局  

保留  

35  

分户居住证明  

分户  

村委(居委会)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安局  

保留  

36  

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证申领、换证、恢复驾驶资格及校车驾驶许可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安部令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公安局  

保留  

3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再生育和实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38  

婚入本地外省籍育龄夫妻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再生育审批  

外省籍育龄夫妻所在地乡镇卫计办、县卫计局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
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第八条(湘卫指导发〔2016〕1号)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39  

婚育、户籍情况证明  

再生育的登记服务  

户籍所在地卫计部门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40  

资信证明(粮食经营资金仓储能力证明)  

粮食收购许可核发  

银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保留  

41  

身体条件证明  

申领农机驾驶证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保留  

42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县民政局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民宗通【2015】75号第十条第三项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43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民宗通【2015】75号)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4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民宗通【2015】75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45  

考生父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工作调动手续和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  

父母县级主管部门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46  

考生父母属投资兴业人员的,由县级工商和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  

县工商和税务部门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47  

考生父母属购房迁移的,由县级房产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  

县房产局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48  

考生属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  

县公安局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保留  

   

   

附件2  

清理取消的证明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涉及事项  

开具单位  

要求出具的单位  

1  

注册资本证明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2  

消防安全证明  

卫生许可证  

消防大队  

卫计综合执法局  

3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不是本辖区需提供当地卫计部门婚育证明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  

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卫计综合执法局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疾控中心  

畜牧水产局  

5  

从事生产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农业局  

畜牧水产局  

6  

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局  

畜牧水产局  

7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房产管理局  

畜牧水产局  

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疾控中心  

畜牧水产局  

9  

进口产品需提交进口该产品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海关完税证明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国税局  

畜牧水产局  

10  

诚信计生证明  

群众在乡便民服务中心办事  

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  

11  

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廉租房及租赁补贴  

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