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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公示(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6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公示(征求意见稿)

 

为为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以至造成严重危害,确保在发生林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障我县林业生产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预案管理与更新要求,靖州县林业局起草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稿件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0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靖州县林业局提出宝贵意见。

 

电话:0745—8222205

邮箱:987171387@qq.com

地址:湖南省靖州县新建中路

邮编:418400

                                     靖州县林业局

                                       2017年10月16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防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质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以至造成严重危害,确保在发生林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障我县林业生产及环境安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禁止进境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湖南省补充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植物疫情,以及本土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4工作原则

依靠科学,依法行政。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监测、预报及控制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开展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建立依法、科学的林业生物灾害控制机制,使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县人民政府是防治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做好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

快速反应,分级控制。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知道、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利局、县电信局、县邮政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研究决定本辖区内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研究、解决乡镇级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林业局:承担先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定全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县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负责及时筹措、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

县交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资运输,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在海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家啊强宣传教育。

县农业局: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和放置旅游区、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

县电信局: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县邮政局: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督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1.  专家组

专家组由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的科技人员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科技人员。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及时在本行政辖区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及林业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报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的鉴定的,送省有关部门鉴定。多渠道收集林业生物灾害发生信息,及时分析预测林业生物灾害发生趋势。

当预测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达到预警级别时,要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接到林业生物灾害报告后,须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和鉴定有害生物样本,及时完成风险分析并报告当地政府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预  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测预工作,准确掌握发动动态。

3.2.2  预防预警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配备必要设备,充分发挥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林业站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  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检疫监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充分利用木材检查站、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要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或接警后,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提出预警级别,报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生物灾害:1个县区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暴发面积在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  较大(Ⅲ级)生物灾害: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县区、4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全市发生面积在5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5%以上、15%以下;2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  重大(Ⅱ级)生物灾害: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20个以上县区、6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15%以上、20%以下;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省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  特别重大(Ⅰ级)生物灾害: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8个以上市州、40个以上县区、10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在20%以上;2个市州同时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4.2.2 确认发生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后,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灾情通报县应急委及市林业生物灾害指挥部。县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4.2.3  扩大应急。当林业生物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人民政府应报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预案或申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  信息报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预测预报网点和接警机构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站的报告。所在地林业站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

4.3.2  信息通报

经应急指挥部确定为一般级别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下级部门,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督工作。
    4.3.3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报道时,严格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指挥部审核。

4.4  应急结束

林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发布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确认达到林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由发布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乡人民政府应对林业生物灾害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实施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造成的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损失及征用劳务、物资等,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业务机构,做好林业生物灾害处理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5.2  总结评估

林业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结束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应急防治效果、灾后损失,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施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组建以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森保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单位专家组成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资金保障

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在应急状态时,财政部门应保证林业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在物质储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启动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物资保障:建立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县、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仪器、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机场及其它物资。对林业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当地政府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对林业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当地政府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证当地受灾农民生活,并帮助灾农重建或恢复生产。

6.3  技术保障

在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区要调集本地森林植物保护技术山骨干力量,必要时申请省市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林业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络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及时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发放宣传资料,告知有关应急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有序进行。

经常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现场学习,提高科技技能。

不定期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熟悉各项操作程序和技能,提高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木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评估,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