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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8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优化出行方式,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靖州县发改局草拟了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7月28日前反馈至靖州县发改局。

联系人:崔靖  联系电话:18374528288

邮箱:840489066@qq.com

附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18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      则(征求意见稿)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和机动车车主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优化出行方式,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凡在我县中心城区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制定本县具体收费标准(本次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财政、公安交警、住建、交通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地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管理。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三)除上述(一)、(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四、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方式。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计费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30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7:00—20:00)为半小时,夜间时段(20:00—7:00)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七、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八、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九、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以及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十、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机构、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十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应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申报手续、填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标准审批等手续。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应向县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十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公示牌式样见附件三),方便群众监督。

    十三、本文件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附件一:

靖州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车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计费

单位

咪表收费标准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每车位

    按每30分钟计时收费,每30分钟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备注:1、30分钟内免费。2、道路人工值守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以及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本次标准不分区域。     

 

 

2、城区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计  时  方  式

计次

方式

24小时限价

(元)

白天时段

夜间时段

(元/小时)

每  次

(元)

30分钟内

30分钟至1小时(元)

1小时后(元/半小时)

 

 

 

免费

1

1

1

5

15

 

 

 

说明:1、城区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是指占有公共资源的各类停车场,包括旅游景点、车站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实行计时方式的采取分段累计计费。

3、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5元。

4、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的车辆和到医院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附件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内                   容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电话

 

经办人/电话

 

停车场地段等级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超大车

备注

室内

 

 

 

 

 

室外

 

 

 

 

 

道路人工

 

 

 

 

 

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超大车

备注

室内

 

 

 

 

 

室外

 

 

 

 

 

道路人工

 

 

 

 

 

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经办人签署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备注栏注明计费方式、免费及优惠等内容,写不下的可另附页。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核准机关审核签批存档,另一份由承办机构加盖公章后返回申请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