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70252-2018-00003 发布机构: 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8-03-26 主题分类: 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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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靖统字〔2018〕8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股室、队、站:

   为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与权利相对应的监管责任,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靖审改办发20173号)要求,现制定靖州县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统计调查监管》、《涉外统计调查监管》,请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计局

O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乡镇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听取被查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查阅账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反馈检查情况。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统计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检查单位要针对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规范标准

《靖州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县统计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县统计局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审、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县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账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听取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反馈检查情况。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涉外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对涉外调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是否遵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的规定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形。

(四)是否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

(五)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六)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七)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八)是否泄漏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是否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十)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是否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十二)是否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十三)是否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十四)是否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有关规定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五)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六)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列明检查的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二)函告被检查单位。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三)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处理。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县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者县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应当说明的规定事项的。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者县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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