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18 | 主题分类: | 文件通知 |
文 号: | 靖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92号 | 关键词: | 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 |
内容概述: |
关于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靖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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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
地址:靖州县平茶镇铁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584921400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3122900025
2017年9月26日 ,我局收到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湘食药监综【2017】93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违法行为交由我局办理。为查明事实, 2017年9月27日 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 2017年6月30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对经营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规格300ml、批号为20170418SG、生产企业为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进行食品流通环节抽检,经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所检验指标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0.01mg/L,实际检测检测结果为0.013 mg/L,报告编号:测检字(2017)PLTH1707005号 。2017年9月30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检测报告,就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违法行为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在检验报告出来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违法行为线索和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移送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转交我局立案查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违法行。2017年9月27日,我局将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编号:测检字(2017)PLTH1707005号】送达当事人公司,同时并对当事人的生产、销售等记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以及调查。当事人2017年4月18日共生产了221件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每件24瓶/件,300ml/瓶。共销售了200件,当事人公司库存21件未售,不合格检验报告出来后召回了80件,实际销售了120件,销售价格为38.4元/件(1.6元/瓶),销售收入为4608元,实际生产成本为33.6元/件(1.4元/瓶),实际违法收入为120件×(38.4元/件-33.6元/件)=576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以及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协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玉华山优质天然生产饮用水的资格和事实;
2、调查笔录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同证明了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和当事人 2017年4月18日 共生产了221件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每件24瓶/件,300ml/瓶。共销售了200件,当事人公司库存21件未售,不合格检验报告出来后召回了80件,实际销售了120件,销售价格为38.4元/件(1.6元/瓶),销售收入为4608元,实际生产成本为33.6元/件(1.4元/瓶),实际违法收入为120件×(38.4元/件-33.6元/件)=576元的事实。
3、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 (湘食药监综【2017】93号)和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验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测检字(2017)第PLTH1707005号,证明了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山泉水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批号为20170418SG的饮用水的事实。
4、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山泉水原始记录、入库记录证明了当事人 2017年4月18日 共生产了批号为20170418SG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221件,每件24瓶/件,300ml/瓶;
5、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凯市监处字【2017】70号)复印件证明了凯里市佳惠店经营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170418SG的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因抽检不合格在凯里市被处罚的事实;
6、凯里佳惠商场商品销售回访记录表证明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
7、湖南省怀化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瓶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Yw2017109、Yw2017110;湖南省怀化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桶装其它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Yw2016071;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源头水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SP20161215;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矿泉水水源水的检测报告 批号:C16314,协同证明了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消除了隐患的事实;
8、关于靖州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20170418SG批次的“玉华山”饮用水销售和召回情况说明,协同证明了当事人 2017年4月18日 共生产了221件玉华山优质天然饮用水,每件24瓶/件,300ml/瓶。共销售了200件,当事人公司库存21件未售,不合格检验报告出来后召回了80件,实际销售了120件,销售价格为38.4元/件(1.6元/瓶),销售收入为4608元,实际生产成本为33.6元/件(1.4元/瓶),实际违法收入为120件×(38.4元/件-33.6元/件)=576元的事实。。
9、召回产品销毁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饮用水后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将上述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已交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7年11月5号对当事人下达了靖食药工质罚告字〔2017〕92号《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 2017年11月10日 止,当事人没在告知的三天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要求。期限过后我局下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一是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且没造成危害后果;二是货值221件×24瓶×1.6元/瓶=8486.4元,涉案货值不足1万元;三是销售该批检验不合格的饮用水在凯里市已经被处罚过,虽然被处罚当事人为凯里市佳惠店,但作为产品的生产商,最终的处罚金额是本案当事人承担的。
综上所述,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条款减轻处罚,在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同时,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户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单位代码:04081;项目代码:05010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1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