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F-xzbmjyj--zdlyxxgk-2017-0339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21 | 主题分类: | 文件通知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培训学校、培训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下同),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等(办学条件须符合不同办学层次的国家标准);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