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70278-2018-00006 发布机构: 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8-02-18 主题分类: 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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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靖州县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及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靖交[2018]6号

 

关于印发《靖州县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及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系统各单位、各运输企业:

为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针对本县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及客运驾驶员,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在省、市、县检查中被通报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该企业每次每项处以1000元罚款;存在多项安全隐患的,按每项处以1000元罚款进行相加处罚。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个月内有5次(含5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长途客车凌晨2至5点行驶等行为)的,将责令该企业整改3个月;一个月内出现10次以上违法行为,将责令该企业整改半年。在企业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新增营运线路和营运车辆。企业整改期内仍出现5次以上违法行为或经整改后违法行为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对该企业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该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及安全专干个人分别处以5000、3000、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该企业的上级或企业董事会免去其相关职务。

第三条  对客运汽车站安全例检,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例检项目标准逐一进行检查到位。第一次检查,一项工作不到位的,对客运汽车站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检查,一项工作不到位的,对客运汽车站处以2000元罚款;同一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现三次工作不到位的,将责令客运汽车站对其进行辞退或解聘。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客车安全设施。进站客运车辆随车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每发现一项,对车辆所属企业及客运汽车站各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车辆第二次安全检查其设施仍不到位的,对车辆所属企业及客运汽车站各处以2000元罚款;同一车辆第三次安全检查其设施仍不到位的,将吊销该营运车辆经营权。

第五条  客运汽车站出站口值班人员要按照“三不进站、七不出站”的要求认真履职。第一次安全检查,一项不到位的,对车辆所属企业及客运汽车站各处以500元罚款;第二次安全检查,一项不到位的,对车辆所属企业及客运汽车站各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现三次工作不到位的,将责令客运汽车站对其辞退或解聘。

第六条  客运汽车站必须加强旅客“三品”检查。旅客携带“三品” 通过安检区或上车,当班安检人员第一次未发现的,对客运汽车站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未发现的,处以2000元罚款;同一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现三次工作不到位,将责令客运汽车站对其辞退或解聘。

第七条  客运汽车站必须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实名制售票。检查发现长途车售票窗口不用身份证即可购买票的,第一次违规行为,对客运汽车站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2000元罚款;在汽车站内检查长途客车旅客车票,发现乘客无票乘车的,对客运汽车站处以500元/人罚款。同一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现三次工作不到位,将责令车站对其辞退或解聘。

第八条  客运汽车站必须加强站内封闭式管理。在检查中发现车站封闭式管理不到位的,对客运汽车站处以1000元罚款。全年被通报三次(含三次)的,将对该站进行降级处理;对站长、分管副站长个人分别处以3000、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运输企业免去其职务。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车辆动态监控日常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3000元罚款:

1、车辆动态监控制度不健全;

2、监控系统无专人看管或监控记录填写不规范;

3、发现安全隐患未登记或不及时通知公司和驾驶员。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客运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客运企业及驾驶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对发生疲劳驾驶、超速20%以下或超载(超员)20%以下等违法行为的车辆,一个季度内被检查发现或被通报有一次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对违法车辆给予1个班次的停运处罚;对违法驾驶员给予下岗停运,到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法规学习1天的处罚。

一个季度内被检查发现或被通报有二次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违法车辆给予3个班次的停运处罚;对违法驾驶员给予下岗停运,到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法规学习3天,并写出书面检讨的处罚。对一个季度内有三次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处以3000元罚款;对违法车辆给予15的停运处罚;对违法驾驶员给予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二)对超速或超员20%至50%的车辆,给予15的停运处罚;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当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三)对超速或超员50%以上的车辆,给予3个月停运、吊销其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并将违法车辆当班驾驶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该违法车辆再次发生超速或超员50%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车经营权。

(四)企业及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有多次或多辆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每次或每台处以5000元罚款进行相加处罚。

1、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长途客车违反规定在凌晨2至5点运行的。

第十一条  企业及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处以3000元罚款;有多次或多辆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每次或每台处以3000元罚款进行相加处罚。

1、驾驶员从业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营运车辆的;

2、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参加营运的。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经整改后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属于本局许可的由本局吊销其经营许可;属上级部门许可的,由本局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对违法车辆驾驶员,除上述规定外,由本局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扣分,并移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按相关规定处理到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处罚主体属县交通运输局,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靖州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29日

 

 

 

 

 

 

 

 

 

 

 

 

                                                   

靖州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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