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70156-2018-00003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5-17 | 主题分类: | 文件通知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靖州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靖州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8〕3号)要求,为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有效保障我县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一抓到底”的总体原则,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本着认真细致的态度,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每个问题都要严格按照整治要求督促落实到位,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根据排查出问题全面完成本县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度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1月17日-22日),进一步排查梳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问题。
2、拟定方案阶段(2018年1月22日-2月10日)。对排查出问题拟定专项整治方案,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3、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2月10日-6月10日)。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完成时间以及整治完成标准。复绿生态恢复问题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6月11日-6月30日)。英国整治成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开展全面督查。
(三)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统筹协调安排经费,确保拆迁、生态恢复和各项整治工作的完成落实。
三、强化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含陆城范围)内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排污、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整治完成之前要穷尽手段、穷尽职能,问题一经发现,就要一抓到底,直至违法行为彻底改正、环境问题彻底解决。
同时,要及时通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公开曝光违法案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还要做到执法留痕、工作留痕,对发现的每个问题均建立详细档案,每个步骤、每项工作均有据可查。
四、加强督导,强化责任追究
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提醒,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的,对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行为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期限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查。
附件:
靖州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问题责任落实清单
附件1:
靖州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问题责任落实清单
涉及问题简要情况 | 整改措施 | 第一责任 县领导 | 协 助 县领导 | 责任单位 | 第一 责任人 | 其他责任人 | 完成整治 期 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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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局 环保局 国土局 三违办 | 肖长青 | 李昌贵 陈正湘 许景志 | 2018年4月30日前,5月10日完成生态恢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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