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F-xzbmhbj--tzgg-2017-0141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14 | 主题分类: | 文件通知 |
文 号: | 靖政通〔2017〕12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靖州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靖政通〔2017〕12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靖州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禁燃区: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至渠江西岸;南至贮木场沿环城南路至乐安桥一线;西抵永平路以及飞山新城区域、鑫汇中央广场、体育馆及雅典家园区域、国际商贸城;北至后山溪公路接飞山北路至永平路及沿线居住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停止使用,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必须在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的同时,安装配套除尘设施大布或麻石水膜用于除尘,使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靖州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城市发展情况适时对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
五、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六、本通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30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