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F-xzbmczj--zcwj-2017-0363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01 | 主题分类: | 文件通知 |
文 号: | 靖财〔2017〕104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靖州县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局,各股室、财政所:
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同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资津补贴的审批、核对程序
每月10日前,业务股室(二级局)审核归口管理预算单位工资津补贴异动情况表后报送工资中心,工资中心汇总核对(含乡镇工资)应发放金额,填制工资发放表报局长审批。每月20日前发放到位。每季度末,财政局业务股室(二级局)按季度统计归口管理预算单位上报工资发放情况,并将单位上报情况与工资中心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核对情况反馈预算股,预算股将全县单位上报工资发放情况和拨付到工资统发中心工资数据进行核对。
二、年初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一)明确到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一般性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在年度预算计划经县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预算股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单位,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对指标进行审批管理。用款单位按时间和工作进度填制《月度经费用款计划表》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业务股室对单位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报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到单位。
(二)年初预算待分配专项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1、民生配套资金(含临时机构工作经费)。用款单位根据工作实施进度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1)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对用款计划进行核实和初审,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批。
2、专项项目工作资金。用款单位根据专项工作实施进度、时间进度和用款方案并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2)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对用款计划进行核实和初审,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3、建设项目资金。用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提出书面用款方案(报告),报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根据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2)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对用款计划进行核实和初审,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4、资金指标下达。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审签完整的用款计划文件下达资金指标。
※如县主要领导(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在单位申请用款方案(报告)上签明支出额度,不需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财政局长根据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批后交预算股下达资金指标。
三、上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批程序
(一)需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的上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批程序
凡是需要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的上级专项资金(基金),从预算内拨入财政专户时由财政局业务股室填制《拨款申请通知单》,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审签完整的《拨款申请通知单》下达资金指标,财政局国库股根据《拨款申请通知单》和预算股开具的《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将资金拨付至相应的财政专户。
(二)用款单位申请拨付上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批程序
用款单位根据工作实施进度申请拨付上级专项资金(基金)时,根据上级专项资金(基金)性质和使用额度进行逐级审批。
1、已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批程序。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已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申请拨款单位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1),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核实和初审,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批。
(2)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已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基金),由申请拨款单位提出书面用款方案(报告)报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1),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核实和初审,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批。
(3)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已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基金),由申请拨款单位或资金管理单位提出用款方案(报告)报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再根据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2),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核实和初审,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资金额度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3),报县长审定。
2、待分配上级专项资金(基金)审批程序。所有待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基金)由资金管理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商常务副县长共同审核后,由分管县领导在用款方案上签署意见。资金拨付时按照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已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资金额度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待分配上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资金拨付需报县长审定。
3、资金指标下达。按资金性质由相关股室下达资金指标:预算内资金由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审签完整的用款计划文件下达资金指标,财政专户资金由财政局资金管理业务股室根据审签完整的用款计划文件下达资金指标。
四、非税收入返还审批程序
1、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返还。非税局结算股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返还申请,按照《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靖政发[2013]10号)的规定审核后,填制《非税收入月度返还汇总表》,报非税局局长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审签完整的《非税收入月度返还汇总表》下达资金指标。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返还(含往来资金)审批程序。由申请用款单位填报《月度经费用款计划表》,非税局结算股进行核实和初审,非税局长审核,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非税局结算股根据审签完整的《月度经费用款计划表》下达资金指标。
五、乡镇、村级和社区基层机关组织运转资金审批程序
年初预算安排的基层机关组织运转资金,乡财局根据时间进度填制《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1)提出用款计划申请。预算股根据审签完整的《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1)开具《指标追加通知单》,国库股根据《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表1)和《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拨付资金到乡财局,并及时将《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送达乡财局;乡财局及时录入指标并审核,经乡财局长审批后下达指标至各乡镇。此条款适用于乡镇集中支付改革实施以前的资金拨付审批,如果乡镇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工作完成,乡镇、村级和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拨付审批程序按照乡镇集中支付程序要求办理。
六、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审批程序
(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受县委书记和县长委托召开的专题会会议研究决定新增支出事项审批程序
1、会议研究确定事项和明确资金额度的新增支出事项,事项实施单位根据事项实施进度提出书面用款方案报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根据不同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1)支出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财政局业务股室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1),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长审批。
(2)支出额度10万元至100万元,财政局业务股室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2),按(1)程序逐级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3)支出额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财政局业务股室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3),按上述(1)和(2)程序逐级审批后,上报县长审定。
2、会议研究确定事项,但没有明确资金额度的新增支出事项。事项实施单位根据事项实施进度提出书面用款方案报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根据不同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1)支出额度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财政局业务股室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2),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2)支出额度50万元以上,财政局业务股室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3),按(1)程序逐级审批后,上报县长审定。
(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新增支出事项审批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或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提交申请用款方案,根据不同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1、新增支出额度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根据县领导签署意见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2),财政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局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2、新增支出额度5万元以上,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根据县领导签署意见对用款方案进行核实并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3),按1程序逐级审批后,上报县长审定。
(三)资金指标下达
财政局预算股(或业务股室)根据审签完整的用款计划文件下达资金指标。
※如县主要领导(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在申请用款方案上签明事项支出金额, 不需填制《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财政局局长根据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批后交财政局预算股(或业务股室)下达资金指标。
七、财政调度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1、项目资金调度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财政调度资金申请,根据不同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1)调度资金额度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财政局归口股室根据单位调度资金申请进行核实并填报《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2),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财政局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2)调度资金额度50万元以上,财政局归口股室根据单位调度资金申请进行核实并填报财政调度资金《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表3),按(1)程序逐级审批后,上报县长审定。
2、预算单位资金调度审批。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财政调度资金申请。参照“项目调度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3、资金调度协议签订。资金调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通知预算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与县财政局签订资金调度协议,明确调度资金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等。调度资金单位负责人和财政局局长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保留调度资金协议复印件备查。
4、资金调度。财政局国库股根据审签完整的申请调度资金文件和资金调度协议调度资金。
※如县主要领导(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在申请调度资金文件上签明调度资金额度,不需填报《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财政局局长根据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批后交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通知单位与县财政局签订资金调度协议,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保留调度资金协议复印件备查,财政局国库股根据审签完整的申请调度资金文件和资金调度协议调度资金。
八、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拨付程序按“融资举债和项目资金管理”两个暂行办法执行
九、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靖财【2013】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工资发放核对表
2.月度经费用款计划表
3.非税收入月度返还汇总表
4.靖州县拨款申请通知单
5.靖州县财政资金审批表
6.靖州县财政局呈批件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