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F-xzbmczj--zcwj-2017-0353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9-01 主题分类: 文件通知
文 号: 靖财〔2017〕112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靖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单位,县投资融资平台公司,相关投资评审中介机构:

《靖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靖州县财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

 

靖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益和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进入靖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称中介机构)。

第三本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靖州县财政局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评审是指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的评审。评审步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预(结)算书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结)算评审;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查或复核,形成审核批复意见。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准入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库的准入条件

(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法人公司;在怀化市、县(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工作业绩;

(三)在怀化市、县(区)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履行评审业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六)近三年内没有被行业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处罚的;

(七)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的准入方式:

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符合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报名参加;由财政、审计、发改、住建代表与政府采购专家库2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入库;财政部门与拟入库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靖州县财政局建立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库的管理遵循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八条 靖州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其有关信息在靖州县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靖州县财政局委托入库的中介机构评审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随机抽签办法由局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局纪检监察室制定。

第十条 靖州县财政局与中签中介机构签订评审项目委托协议。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接受靖州县财政局的监督、审核,并保证项目评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工程项目,中介机构不得既接受预(结)算编制业务,又接受预(结)算审核委托,接受了预算审核的就不能接受跟踪审计业务。不能与任何施工单位及其代表衔接该项目,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凡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按要求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其从中介机构库退出:

(一)有两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

(二)有两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靖州县财政局可以直接将其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

(一)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评审工作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四)将评审情况、结果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靖州县财政局依法指导和监督的;

(八)不履行项目评审委托协议规定义务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四条 靖州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局财政评审中心按照《中介机构工程项目评审——考核评分表》(由局评审中心制定),对中介机构进行定量考核评分,为百分制考核。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前三名且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中介机构,在下一期中介机构入库招标时加5分;对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中介机构给予相应处罚: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60分的,扣减中介机构评审费用的20%;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50分的,扣减中介机构评审费用的50%,并取消2次抽签资格;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扣减中介机构评审费用的100%。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付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接受靖州县财政局委托的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费用由财政局支付,采取基本付费加审减付费(以编代审除外)。

(一)基本付费按照送审金额分段累进计算(以编代审的加30%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按1.6‰计算确定。

2、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按1.4‰计算确定。

3、送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1.2‰计算确定。

(二)审减付费按审减金额2‰计算确定。

第六章中介机构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将技术总负责人,至少2名以上评审业务人员,姓名、注册造价师证号,联系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并确定专门联络人员,未经批准不能变动。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要保证评审定性定量客观、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中介机构考核制度,项目审核误差率不超过3%,并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建立稳定的中介机构评审队伍。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制定针对项目特点、重点突出详细的评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对设计变动增项增量及隐蔽工程,应对照图纸、签证单,派2人以上到现场将资料同实物逐一核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封面、正文及附件。

(一)封面应写明项目基本情况(含评审的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委托协议编号、报告编制日期、建设单位名称等),中介机构名称、审核、复核、技术总负责人的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章。

(二)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中详细说明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总投资额、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等情况;

2、评审依据主要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

3、项目审减(增)情况包括含送审金额、核减(增)金额和审定金额;

4、项目核减(增)原因分析;

5、对项目在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作扼要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和建议;

6、出具项目预算评审定案书。

(三)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核的有关往来函件;

2、重要的评审取证资料;

3、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复核制度,每个评审人员对自己评审的结果应当认真复核;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审结果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评审结果复核,确保评审结论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的详细情况,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靖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廉政规定,不得披露评审项目有关的信息,评审情况和评审结论;不得泄露评审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提出与项目评审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收受礼金;不得借评审之机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做好评审资料的保管。项目评审结束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项目评审资料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靖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入库协议书

      2.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随机抽签办法

      3.中介机构工程项目评审——考核评分表

      4.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委托协议书》

 

附件:{PE.SiteConfig.ApplicationPath/}{PE.SiteConfig.uploaddir/}/PublicInformation/xzbmczj/2017090115410038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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