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70321-2018-00003 发布机构: 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8-03-02 主题分类: 文件通知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安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局各业务股室: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现将《安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遵守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安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安全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县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5、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监督检查为主。县安监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组织1至2次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安全生产年度分类分级监督检查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监督检查计划内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按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三)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五)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八)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九)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十)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行政检查:

(一)执行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

(三)重大节会期间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对易发事故季节或高危行业集中地区专项治理;

(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检查,每年应有1次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2~4次。

督促检查以随机暗访暗查为主,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单独行政检查的,应派出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实施联合检查的,参与部门均应安排2名以上的人员参加,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和检查的内容、场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

(二)询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了解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材料、现场管理、危险场所(部位)、职业健康条件、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被委托机关执行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行政检查的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仪器等有关实施行政检查的辅助工具。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行政检查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安全监管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受法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违法违章行为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当场纠正;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整改所需必要时间量合理设定限期,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三)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其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局部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排除隐患限期一般不超过15天;

(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照)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危险扩大,避免危害发生。

安全监管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许可证(照)齐全但不符安全条件的;

(三)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限期排除隐患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种类合并执行的;

(五)应当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决定且到期复查时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条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虚假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结果报告的,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人员采取单独行政检查,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制作移送案件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同级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二)查封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扣押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非法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监部门应当对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省安监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三)县安监局对列入县级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每年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安监部门对取证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三)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纳入县安监局计划执法的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县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企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有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安监局对列入省级执法计划的企业,每年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初列入行政执法计划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计划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计划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测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下达书面执法文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专项抽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抽查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或交县市区安监局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三)县安监局对列入县级年度执法计划的企业,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职业卫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各级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市、县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施行,具体行政处罚及自由裁量范围在靖州县党政门户网站已公布。

三、有关措施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安监部门有权对各乡镇委托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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